关于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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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文件精神,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加速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推动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学校决定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行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审核工作要求
本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坚持“服务需求、深化改革、保证质量、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
1. 服务需求。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重点考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家或区域相关行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根据学校的发展定位和各学院学科及人才培养发展规划,按需申请、择优授权、宁缺毋滥。
2. 深化改革。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积极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突出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要求,不以学术学位授权点作为增列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必要条件。
3. 保证质量。本次学位授权审核将与人才培养及后期质量评估相结合,将培养模式改革作为学位授权审核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在论证时应充分考虑发挥学位授权审核的导向和调节作用,构建前期学位授权审核、培养过程监控与后期学位授予质量评估相结合的质量保障体系。
4.总量控制。本次授权审核实行限额审核、总量控制,我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点限额为2个。
5.动态调整。各学院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硕士学位授权点(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不受限额控制。申请调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所涉及的专业学位类别不得超过本次授权审核规定的专业学位类别范围,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仅允许在工程领域之间进行自主调整。申请调整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须按照本次授权审核的申报及审核程序办理。
6.公开公正。审核工作要严把质量关,坚持标准,规范操作,做到程序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二、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审核的专业学位类别
此次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专业学位类别包括:统计、税务、资产评估、法律、教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体育、艺术、心理咨询、警务、社会工作、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工程(新增领域)、林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药学、中药学、护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信息管理等26种硕士专业学位类别。
三、申请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基本要求
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
四、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程序
1. 各学院根据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在认真研究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求、培养要求和培养条件的基础上,进行申报。
2.各学院应组织有关行业、实际部门的专家(主要来自可作为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实践单位)参与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论证工作,按照审核工作要求,对申报的各项内容认真把关,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
3. 研究生院按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成立专家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各类型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相关的专家教授、行业和实际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采用现场答辩、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评审通过的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在校园网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5.公示通过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五、报送材料及时间安排
请于2014年1月8日前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须同时报送电子版):
1.《2013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表》(附件2);
2. 《2013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附件3);
3.《2013年自主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附件4)
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研究生院培养处(西区主楼209)
电子邮箱:chenql@cau.edu.cn
联系电话:62732630, 62733823
联系人:陈巧莲、王雯
附件4 2013年自主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docx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