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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研生〔2021〕7号)

  • 发布日期: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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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好地发挥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在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和规范兼职导师的聘任与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兼职导师系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但因研究生培养需要被我校聘任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

第二章 聘任原则

第三条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目标。兼职导师的聘任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我校关于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强化导师岗位管理等文件要求,坚持以德为先,严把政治标准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师德师风考察。

第四条 以人才培养需求为导向。兼职导师原则上聘为第二导师,校内导师为第一导师。为促进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兼职导师的聘任条件和数量应以人才培养实际需求为出发点。确需聘任兼职导师为第一导师的,必须由学位授权点提出明确的聘任理由,并提交拟聘者的相应业绩和佐证材料。

第五条 明确不同学位类型兼职导师标准。强化分类培养,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分别明确聘任条件。学术型学位点聘任兼职导师应有利于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提高前沿和新兴交叉学科导师队伍的指导能力,促进学科发展。聘任专业学位类别兼职导师应有利于提升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有利于优化导师队伍结构,有利于支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优势、特色培养。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兼职导师应为人师表,师德师风考核合格,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积极参与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教育部和学校文件要求,达到学校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所规定的兼职导师资格基本条件。

第七条 兼职导师应身心健康,提出申请时原则上距离规定退休年龄满5年(含5年)。

第八条 除符合思想政治、年龄和健康条件外,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兼职博士生第一导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历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具有博士学位,至少完整地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有博士生指导经验,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居国内相关学科前列,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

(二)兼职博士生第二导师: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经历,具有博士学位,担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过硕士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学术水平较高,可以协助第一导师共同指导博士生。

(三)兼职硕士生第一导师: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经历,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独立或协助指导过一届及以上硕士生,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科研成果较为突出。

(四)兼职硕士生第二导师: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经历,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独立或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担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有一定的教学科研成果产出,可以协助第一导师共同指导硕士生。

第九条 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队伍建设,除符合思想政治、年龄和健康条件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兼职博士生第一导师:应具备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并取得良好业绩,有主持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具有博士学位,完整地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有一定的博士生指导经验,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居国内相关学科同行前列,在本领域取得较为突出的创新性应用成果。

(二)兼职博士生第二导师:应具备较为丰富的相关行业实践经验,有一定的主持或参与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过硕士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学术水平较高,可以协助第一导师共同指导博士生。

(三)兼职硕士生第一导师:应具备较为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有一定的主持或参与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独立或协助指导过一届及以上硕士生,担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科研成果较为突出。

(四)兼职硕士生第二导师:应具备较为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有参与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为我校研究生教育实践基地的业务骨干,具备一定的指导硕士生的经验,可以协助第一导师共同指导硕士生。

第十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依据实际需求和上述条件以及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基本条件,制订不低于此条件的兼职导师相关规定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

第四章 兼职导师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兼职导师应认真学习、领会和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研究生教育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我校关于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博士生导师岗位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文件所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兼职第一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与我校导师履行相同岗位职责,按照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全程负责各项工作,按要求提供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等培养费用,对研究生的培养全过程及学位论文质量、学术规范、学术道德与诚信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兼职导师应按照规定参加导师培训并考核通过。兼职第一、二导师指导的各类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含延期毕业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第十三条 兼职第二导师应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应根据研究生培养层次和类型,在其课程学习、实践教育、论文选题及写作等方面给予指导。

第十四条 兼职第一导师应落实一名具有相应指导资格、相近研究方向的校内导师作为合作导师,并由其负责处理研究生日常事宜。如因特殊原因兼职导师解聘时仍有研究生在读,则由校内导师承担导师的全部职责。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五条 个人提出申请。兼职导师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提交《中国农业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业绩和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学院根据兼职导师聘任原则、条件以及学位点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以会议方式分别审议、审批兼职导师的申请。

(一)兼职第一导师: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兼职第一导师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学术能力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对现有导师队伍、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学院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人选及其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研究生院学位办,由学位办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兼职第二导师: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兼职第二导师的资格条件、学术能力作出全面评价,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审定通过后由学院聘任。学院将《中国农业大学学院兼职第二导师信息备案表》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的兼职第一导师申请材料进行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受理一次,具体时间由研究生院学位办提前通知安排。

第十八条 公示及聘任。研究生院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兼职第一导师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获得相应层次、类别兼职导师资格,聘期自公示结束发文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 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兼职导师不可互换学位类型指导研究生。聘期内兼职第一导师可以作为本学位类型的兼职第二导师。跨学位类型的兼职导师应按照相应条件重新履行聘任手续。

第六章 兼职导师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兼职导师认真履行聘任手续和岗位责任。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导师岗位职责的相关文件适用于兼职导师。各培养单位应组织兼职导师认真履行聘任手续,做好兼职导师管理服务工作。兼职导师应不断认真学习、理解并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文件,履行好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兼职导师实行校院两级聘任管理。兼职第一导师由学校聘任并颁发聘书,兼职第二导师由学院聘任并颁发聘书。各学院应加强与兼职导师的沟通和交流,做好兼职导师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补充作用。

第二十二条 兼职导师聘期为四年,到期自动解聘。聘任期满后,若所指导研究生尚未毕业,聘期自动延期至该研究生毕业。拟续聘的兼职导师,需提交续聘申请表,重新履行聘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兼职第一导师须及时在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更新个人信息。新增研究生兼职第一导师无须参加聘任当年的研究生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直接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聘期内其他年份须按要求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年度审核,通过审核者方可在该年度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兼职导师资格,聘期提前结束,聘任关系自动终止:

(一)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疏于对研究生指导和培养;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家、北京市或校级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不能按照要求参加导师培训或考核不通过;

(三)出现师德失范、学术不端或其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违反立德树人职责且情节较重;

(四)兼职第一导师不能按要求提供助研津贴等培养费用且正式提醒后仍不执行;

(五)违反上级部门和我校其他师德师风和研究生教育管理相关规定;

(六)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个人提出不再担任兼职导师。

第二十五条 兼职第一导师指导研究生所完成的学位论文知识产权及取得的其他科研成果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京外研究院拟聘兼职导师,应按照学校统一时间和程序要求,向本部招生学院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材料,按照上述程序和条件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农业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研生2019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农业大学兼职导师学院、学校聘书模板.docx

附件2-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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