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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发布日期: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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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中农大校字〔2012〕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农业大学按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请假
第三条 研究生通过新生入学资格审核、学期注册获得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在校研究生学籍的有效期限为每学期注册后至下一学期开学前。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以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递交有关证明,并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以下三种情况,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按学校规定在校从事学生工作、支教、支援西部建设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入学体检复查由中国农业大学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必须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暂行规定》规定内容,并足额缴纳当年应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等各项费用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或者申请暂缓注册逾期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或必须离校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研究生因事请假一次不得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事假两周内、病假一个月内由所在学院批准;事假两周以上,病假一个月以上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全日制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或请假期满后两周未返校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十条 需要与国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征得导师同意并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在批准期限内因公出国前往合作国家学习或研究。批准硕士研究生出国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年,批准博士研究生出国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二年。出国前需要到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逾期未回国注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按退学处理。研究生在毕业学期一般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公派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自保留学籍之日的下月开始停止发放助研津贴和国家助学金。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学习、探亲、旅游事宜。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习与科研等活动须在导师的具体指导和安排下进行。研究生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培养环节和学位论文工作,通过培养计划所列课程的考试、必修环节考核方能申请学位或毕业论文答辩。课程考试、培养环节考核结果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参加所选课程的考试和必修培养环节的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或考核者按不合格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或考核,须提前申请延期进行。课程和培养环节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修或补考,每门课程和培养环节只能重修或者补考两次。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院审核后,可以折算为实践环节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硕博连读生)还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博士生资格考试。中期考核或博士生资格考试未通过者可在一年内申请重新进行一次,仍未通过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学术失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门课程或培养环节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以对其给予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的申请。因专业调整、导师工作调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须由学院严格审核并经研究生院批准。一般情况下,只限相同一级学科范围内转换。
转专业研究生按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已完成论文开题,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的申请。如因导师工作调动或者学生本人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方可申请转学。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具体操作过程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京教学〔2016〕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导师的申请。因导师出国、退休、离职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导师的,须由学院审核并经研究生院批准,原则上由学院在相同一级学科内进行调整。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研究生应当连续完成学业。有下列原因之一者需要暂停学业或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
(二)经导师、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批准后,研究生可以休学自主创业;
(三)每学期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而不复学者,或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校医院或者其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者,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
(二)学位课考试不及格,经重修或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三)累计两次中期考核未通过者,或博士生累计两次资格考试未通过者;
(四)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全日制研究生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七)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九)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他原因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学院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天后即视为已送交本人。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从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日起,不再享受奖学金、助研津贴、医疗等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全日制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硕士生为二年,博士生为四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含硕士阶段二年)为五年。
全日制研究生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士生为三年,博士生为六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含硕士阶段二年)为七年。
非全日制研究生中,工商管理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公共管理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四年;其他类别(领域)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五年。兽医博士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六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培养环节,完成毕业论文但不符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要求者,可申请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培养环节,学位论文答辩或者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获得毕业证或结业证的研究生可在毕业或结业后的规定时间内(博士三年内,硕士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或毕业论文答辩一次,逾期不再受理。答辩通过者颁发相应证书,证书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资格考试或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在培养过程中经学校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导师同意,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转为硕士培养。
第四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达到提前毕业要求的,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通过、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最多可提前一学年毕业。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提前毕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中涉及到的录取类别和学习形式,以及个人信息应该与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信息一致。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提供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已经毕业的研究生,如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在校期间曾有《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所列举相应违纪行为而未被发现的,一经发现学校将追回所发给的学历及学位证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研究生、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 9月1日开始施行,原《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农大研生字〔20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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