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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校级抽查管理办法(研生〔2021〕1号)

  • 发布日期: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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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研究能力和水平的集中体现,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健全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研究生与导师论文质量意识,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校级学位论文抽查安排在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之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抽查程序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全部进行校级抽查送审。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按照“随机抽取、重点抽查、二级学科/领域全覆盖”的原则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以下几种类型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需进行100%抽查送审:

1.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

2.同等学力研究生;

3.已毕业研究生回校申请学位人员;

4.往年曾被抽查到,但办理了延期的研究生;

5.上一年度在北京市学位论文抽检中有“不合格”评议意见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以及校级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中评阅不通过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6.与其他院校联合培养且在我校申请学位的研究生;

7.新获批学位授权点的第一届研究生。

8.新获批导师所培养的第一届研究生。

9.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抽查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名单于基本修业年限最后一个学期初在研究生院主页进行公布。具体公布日期参照该学期《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时间安排》确定。

第七条 论文抽查送审实行“双盲评阅”制度,即论文须隐去作者基本信息、个人简历、致谢及指导教师信息等;评阅意见将隐去评阅人基本信息。论文送审提交日期参照该学期《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时间安排》确定。

第八条 论文评阅时间至少为5周,在此期间,研究生及其导师不得催促评阅和安排答辩。

第九条 列入校级抽查名单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由学位办组织开展,学院或个人不得擅自送审,否则其送审结果无效。

第三章 抽查评阅结果及处理办法

第十条 校级学位论文抽查评阅结果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和“不同意答辩”三种。评阅结果处理办法参照《中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进行界定。具体内容如下:

1.硕士学位论文:校级抽查硕士论文的评阅人为3人。发出的论文评阅书全部收回后,如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结果均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作者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审人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再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评阅书中如有两名或以上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即为论文评阅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2.博士学位论文:校级抽查博士论文的评阅人为5人。发出的论文评阅书全部收回后,如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结果均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作者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审人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再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评阅书中如有两名或以上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即为论文评阅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终止。

第十一条 校级抽查论文送审评阅的其他相关工作,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抽查结果与招生挂钩

第十二条 在校级学位论文抽查评审中,每出现1篇“论文评阅不通过”学位论文,扣减所属学院下一年度1个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十三条 在校级学位论文抽查评审中,出现1篇“论文评阅不通过”学位论文的导师,停止其下一年度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如有硕博连读生已被录取的,延迟一年停招);同一年出现2篇及以上“论文评阅不通过”学位论文的导师,从下一年度开始连续停止其所有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十四条 为保证校级抽查学位论文评阅的公正客观,对“论文评阅不通过”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诉:

1.返回的博士学位论文全部评阅意见中,至少有3份评阅意见为“良”及以上,或者有2份评阅意见为“优”;

2.返回的硕士学位论文全部评阅意见中,有2份评阅意见为“良”及以上。

第十五条 如对校级抽查评审结果有异议且符合申诉条件,研究生和导师可以在收到评阅意见5日内共同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填写《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学术争议申诉表》,学院负责组织三位及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博导或硕导(仅限非博士点的学科)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及评阅意见进行审核,专家组提出是否同意进行申诉的明确意见并由每位专家签名。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诉申请,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组织及表决程序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执行,同意其申诉申请的,连同会议纪要报学校学位办。

第十六条 学位办汇总申请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位办对原版本论文按本办法第十条重新安排校级送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通过,则驳回申诉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校级学位论文抽查第一次送审评阅费由学校统一支付(联合培养学生由联合培养单位支付),需再次送审的费用由该学位论文作者或其导师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管理办法》(研生〔2017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学术争议申诉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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