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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研生〔2021〕2号)

  • 发布日期: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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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校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相关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是指涉及专利申请及技术转让,或在理论上或技术上有所突破但尚未公布(如申请专利、发表论文、技术转让等)的科研成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暂时不宜公开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二条 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申请与认定

(一)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在答辩资格审查前,根据论文产生背景及专利申请、技术转让、论文数据待发表的实际需要,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学位论文资格审查小组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

(二)审定通过的《中国农业大学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表》与《中国农业大学各学院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汇总表》(附件2)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

第三条 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一)申请延迟公开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评阅送审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安排,送审须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进行。

(二)延迟公开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需按规定发布答辩公告,可不做公开答辩,答辩委员会委员需签署在延迟公开期限内不扩散学位论文信息的承诺书(附件3),并在答辩结束后由学院统一交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

(三)延迟公开学位论文须达到博士、硕士学位的标准和要求,在评阅和答辩过程中不能因研究内容延迟公开而降低学位论文的水平要求。

第四条 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及审核

(一)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延迟公开学位论文进行重点审核,考察其是否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水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和决定。

(二)为加强对延迟公开学位论文质量的监督检查,延迟公开期满后,研究生院将延迟公开学位论文送教育部平台匿名评审检查。结果认定及问题论文处理办法参照国家学位论文抽检相关程序及《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研生〔20195号)执行。

第五条 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管理

(一)延迟公开学位论文纸质版由学院统一送至研究生院学位办,由学位办移交至相关部门单独存档。学位论文电子版由学生自行提交至中国农业大学图书馆。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须在纸质版和电子版论文封面左上角标明延迟公开和期限,如“延迟公开★2年”。未经批准的学位论文禁止使用此标志。

(二)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延迟公开期限从批准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两年。延迟公开学位论文期满后自行公开,按照公开学位论文进行管理和对外提供服务。公开学位论文需遵照国家及我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三)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延迟公开期限内不得参加各类各级别的校内及校外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期满后方可参加。

(四)延迟公开的学位论文须按有关规定参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和学校对已授予学位者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第六条 延迟公开学位论文的评阅费由学位申请人及导师承担。学校承担答辩费及延迟公开期满后的学位论文送教育部平台匿名评审的费用。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学位〔201627)》及我校保密委员会关于涉密学位论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农业大学对申请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研生〔2018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农业大学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表.doc

附件2:中国农业大学各学院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汇总表(20210813更新).xls 

附件3:关于不扩散中国农业大学延迟公开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的承诺书(20210813更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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